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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去世后子女要求继承,法院判房屋归实际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家庭遇房屋腾退,获得数套安置房。家庭成员曾口头约定其中一套安置房归二女儿一家居住使用。二女儿与丈夫、儿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承担了相应购房款。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起诉主张该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二女儿的丈夫和儿子协助过户并支付折价款。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权益以拆迁政策载明的购房资格人和对应面积为基础。二女儿依政策享有相应的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由家庭共同拆迁款出资。家庭成员之间关于房屋归属的口头约定,结合二女儿一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事实,能够认定该房屋的实际权利归属。被继承人在该房屋中并不享有可供继承的遗产份额。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确认:案涉安置房购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归二女儿丈夫和儿子所有,二人向被继承人配偶支付房屋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不能仅看登记在谁名下。安置房权益以拆迁政策载明的购房资格和对应面积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的出资、约定和实际居住使用情况,都是判断实际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建议家庭内部就安置房归属达成书面协议,保留出资凭证和居住使用证据,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