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解除后未另立遗嘱,口头遗嘱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突发脑血栓被送医抢救,抢救前当着三名邻居和女儿的面,口头表示将名下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老父亲逐渐康复,此后身体状态良好,但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另立遗嘱。两年后老父亲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儿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存款,女儿则主张按父亲当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第一次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三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但老父亲经抢救后痊愈出院,危急情况已经解除,其完全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另立遗嘱,却未这样做。根据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院最终认定该口头遗嘱无效,存款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共同继承,女儿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
刘颖新律师提示: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且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建议老人在病情稳定后及时通过自书、代书或打印遗嘱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避免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