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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被撤销,法院仍认定遗嘱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并办理了公证,写明名下房产由女儿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公证处发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在立遗嘱日之前曾发生转移登记,遂以“立遗嘱时财产状况与公证时不符”为由撤销了遗嘱公证书。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据此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仅意味着该公证书不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但不能据此直接认定遗嘱本身无效。根据被继承人立代书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公证处的处理决定等证据,可以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房产按遗嘱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证遗嘱被撤销,不等于遗嘱当然无效。公证仅是对遗嘱形式和真实性的一种证明方式,遗嘱的效力最终由法院根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综合认定。如果遗嘱本身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公证书被撤销,遗嘱仍可能被认定有效。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保留立遗嘱过程的完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