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甲与周某、沈某丙、沈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戊与冯某系夫妻,育有沈某己、沈某丙、沈某庚、沈某丁四名子女。沈某戊于1998年去世,冯某于2005年去世,沈某庚于2013年去世,沈某己于2015年去世。原告沈某甲系沈某丙之子,被告周某系沈某己之妻。沈某庚终身未婚无子女,生前于2013年立有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及一切遗物赠与侄儿沈某甲,由沈某甲负责其生养死葬。沈某庚去世后,沈某甲依约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沈某戊名下尚有征地补偿款及补地款若干元未发放,因被告周某提出家庭纠纷未处理,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沈某甲诉请分割上述补偿款。被告周某辩称,其与丈夫沈某己长期承担对被继承人沈某戊、冯某及沈某庚的主要赡养义务,并长期管护案涉土地,应多分遗产;原告未对祖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参与土地管护,无权独占补偿款。被告沈某丙、沈某丁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戊与冯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沈某庚生前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其依法应继承的份额由沈某甲依遗嘱取得。法院判决沈某甲享有补偿款中沈某庚应继承份额对应的部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衔接、继承份额的确定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认定。
首先,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衔接。沈某戊与冯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四名子女各继承相应份额。沈某庚通过自书遗嘱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沈某甲,该遗嘱合法有效,沈某甲依遗嘱取得沈某庚应继承的份额。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沈某戊夫妇的遗产应由四名子女均等继承,沈某庚的份额通过遗嘱由沈某甲取得,故沈某甲有权主张该部分补偿款。被告周某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沈某戊、冯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未予支持。
再次,关于遗嘱的效力。沈某庚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明确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衔接规则、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