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方某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乙与原告冯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被告方某甲系方某乙之女。方某乙于2008年因交通事故生活不能自理,冯某于2010年迁出户口,2011年外出务工后未与方某乙共同生活。案涉房屋登记在方某丙名下,方某丙系方某乙叔叔,2005年左右去世,无配偶、子女。2014年,方某乙就案涉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共计若干元。方某乙另有一处婚前房屋也被拆迁,补偿款由其领取。2019年12月,方某乙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因冯某早已离家出走、与其分居多年,全部遗产留给女儿方某甲继承。次日,方某乙向方某甲转账若干元。方某乙于2020年1月去世。原告冯某诉请方某甲返还上述款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被告方某甲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款项包含方某乙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所对应的案外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因方某乙并非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其领取补偿款不代表款项归其所有,原告主张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方某乙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方某甲继承,次日转账应认定为对个人财产的自愿处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款的归属及遗嘱处分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案涉款项中,方某乙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与冯某无关;其余部分所对应的案外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因方某乙并非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其领取补偿款不代表款项归其所有,原告主张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款的归属应结合房屋权属及拆迁政策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遗嘱处分的效力。方某乙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方某甲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次日转账应认定为方某乙对个人财产的自愿处置,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利并不因时间经过而当然消灭。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款的归属规则、遗嘱处分的效力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