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甲与关某乙、关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关某丁与蔡某甲系夫妻,育有关某乙、关某戊、关某甲三名子女。蔡某甲于1998年去世,关某戊于1994年去世,其女关某丙代位继承。关某丁于2009年去世,生前长期与女儿关某甲共同生活,由关某甲照顾起居。2005年,关某乙与关某甲签订协议,约定关某丁由关某甲接回照顾,其一切福利及政策补助待遇归关某甲享有。同年,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明确关某丁生养死葬由关某甲承担,日后因规划、安置、赔偿所得房屋及土地款均归关某甲所有。2006年,关某丁立《我的决定》,内容为:今后因规划、安置、赔偿的房屋、土地款均归关某甲个人所有,生养死葬、医疗护理均由关某甲承担。该决定由律师代书,关某丁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签名。2008年,关某丁与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房屋一套。2014年,安置房交付,关某甲缴纳了房款。2023年办理产权证时,关某乙、关某丙拒绝协助,关某甲诉至法院。被告关某丙辩称,立遗嘱时其不知情,遗嘱处分未来财产效力存疑,且继承取得不动产可单方申请登记,无需其配合。被告关某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某丁所立《我的决定》虽未写明“遗嘱”,但内容系对身后财产的处置,实质为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捺印及两名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定要件。结合此前两份协议内容,法院认定该遗嘱系关某丁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安置房系关某丁遗产,应按遗嘱由关某甲继承。法院判令确认遗嘱有效,房屋归关某甲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处分未来财产的效力及继承登记中的协助义务。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我的决定》虽未冠以“遗嘱”之名,但内容系对身后财产的处置,实质为遗嘱,形式符合打印遗嘱要件,且有此前两份家庭协议佐证,应认定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遗嘱处分未来财产的效力。遗嘱中处分的拆迁安置利益在立遗嘱时尚未确定,但属于被继承人未来可期待的财产利益,被继承人对此明确表达了处分意思,且该利益最终确实转化为安置房,故遗嘱处分有效,安置房应按遗嘱由关某甲继承。
最后,关于继承登记中的协助义务。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依法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本案中,关某乙、关某丙拒绝协助,不影响关某甲依据生效判决办理产权登记。法院确认房屋归关某甲所有,关某甲可凭判决书办理登记手续。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嘱处分未来财产的效力规则,以及继承登记中的单方申请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