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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沈某乙与周某、吴某、沈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丁与被告周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被告沈某丙。沈某丁再婚前有一女原告沈某甲,周某再婚前有一女被告吴某。沈某丁于2024年1月去世,其母为原告沈某乙,其父已先于其去世。沈某丁名下留有跃层式房屋一套,系其与周某共同按揭购买;另有小型汽车一辆、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保账户余额等财产,以及抚恤金和丧葬费。上述财产均由周某保管。原告沈某甲、沈某乙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被告周某、吴某、沈某丙辩称,抚恤金和丧葬费应优先填补丧葬费缺口,遗产应扣除沈某丁的个人债务及周某垫付的按揭贷款,房屋、车辆及存款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周某的份额;周某系残疾人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沈某丙尚未成年,应予照顾;吴某与沈某丁已形成继父女关系,享有同等继承权;沈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减少其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丁与周某系夫妻,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等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丁去世后,应先析出周某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遗产。沈某乙、沈某甲、周某、吴某、沈某丙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院认定各继承人应均等继承,各分得遗产的相应份额。沈某丁生前向沈某甲转款若干,其中一半属周某个人财产,另一半属沈某丁遗产。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份额分配,法院认定已全部用于丧葬事宜。沈某丁名下债务因涉及案外人且处于不定状态,法院不在本案中抵扣。法院判令周某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遗产折价款,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及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等均系沈某丁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周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沈某丁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吴某在周某与沈某丁结婚时尚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与沈某丁形成继父女关系,法院认定其享有继承权。

再次,关于抚恤金与丧葬费。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参照遗产份额分配。沈某丁名下债务因涉及案外人且处于不定状态,法院不在本案中抵扣,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以及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