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丙与原告郑某系夫妻,育有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四名子女。郑某丙于2022年9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登记在郑某丙名下,系其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丙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另有四轮拖拉机、花生脱壳机各一台,由郑某甲出售得款。郑某丙去世后,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从郑某账户取款分配,郑某乙另支取郑某名下存单。原告郑某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主张其享有房屋60%份额,并要求四被告返还超出继承份额的款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辩称,部分款项系郑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被告郑某乙、郑某丁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郑某丙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郑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郑某丙遗产,由五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郑某丙名下存款及抚恤金亦按法定继承处理。四被告已实际支取并占有的款项超出其应继承份额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郑某甲出售拖拉机、花生脱壳机的款项,扣除郑某应得份额后,由各继承人分配。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郑某享有60%份额,四被告各享有10%份额;四被告分别向郑某及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遗产范围的认定及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返还,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及存款系郑某丙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郑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郑某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体现了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继承的基本规则。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郑某丙名下存款、抚恤金及拖拉机、花生脱壳机变卖款均属于遗产范围。四被告已实际支取并占有的款项超出其应继承份额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主张部分款项系郑某自愿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返还。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从郑某账户取款分配,郑某乙另支取郑某名下存单,均系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法院判令各被告返还超出其应继承份额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遗产范围的认定标准,以及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返还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