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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钱某与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丙与原告钱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两名子女。周某丙于2023年8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登记在周某丙名下,系其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乙曾于2016年出具《承诺书》,确认周某甲将其名下另一套房屋出售后,将售房款全额交付周某乙,用于解决周某乙住房困难,周某乙承诺在父母百年后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益。周某甲已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周某乙出具了收条。周某丙去世后,周某乙以周某丙所立公证遗嘱为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份额。原告周某甲、钱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中属于周某丙的份额由周某甲继承,并要求分割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被告周某乙辩称,周某丙已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份额指定由其继承,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周某丙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乙出具的《承诺书》系继承人之间就家庭财产所作的分家析产性质安排,具有财产交换的对价基础,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已实际履行。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继承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不因周某丙后续订立公证遗嘱而当然失效。周某乙既已取得对价并承诺放弃继承,嗣后又以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中属于周某丙的份额由周某甲继承,周某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扣除合理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期待权处分协议的效力、公证遗嘱与继承人之间协议的冲突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期待权处分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对继承期待权的处分原则上不生效力,但本案中,周某乙与周某甲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达成协议,周某甲支付周某乙相应款项,周某乙放弃继承份额,该协议并非单纯的无偿放弃继承声明,而是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财产所作的分家析产性质的合意安排,具有财产交换的对价基础。双方已实际履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公证遗嘱与继承人之间协议的冲突。周某丙的公证遗嘱仅系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否定继承人之间已达成的合意效力。周某乙既已取得对价并承诺放弃继承,嗣后又以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明确了继承期待权处分协议的效力认定、公证遗嘱与继承人之间协议的冲突处理规则,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