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在现场签字,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一份打印遗嘱,遗嘱内容显示房产归大女儿一人所有。被继承人在遗嘱立遗嘱人处签名,三名见证人在见证人处签名。但遗嘱首页有一行小字:“2023年2月17日补签某见证人,2023年2月21日补签另一见证人。”从立遗嘱时的录像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在签署遗嘱时为独自一人,现场没有任何见证人。庭审中,大女儿也承认,遗嘱上三名见证人的签字均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她拿着文件分别找到三人签署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形式上虽为打印遗嘱,但被继承人签字时见证人并不在场,三名见证人的签字均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补签的,不符合“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欠缺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全程在现场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电脑书写、打印输出和遗嘱人签字。事后补签、远程签字或仅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均不符合“在场见证”要求。建议订立打印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遗嘱人签字和见证人签字在同一时空完成,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