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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意外离世,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互相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处商品房,双方各持有50%的产权份额,但未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二人因交通事故先后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男方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女方婚前育有两个女儿。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均自愿放弃继承。因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四名子女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二人仅享有房屋买卖合同对应的债权权益。女方的两个女儿与男方未形成扶养关系,仅可继承生母的相应份额;男方的两个子女与女方亦无扶养事实,仅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份额。经核算,女方先行离世后,其50%份额由男方及两个女儿三人平均继承,各取得六分之一。男方继承所得份额叠加自身原有份额,合计持有三分之二权益。男方去世后,该部分权益由其两名子女均等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合同权益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女方两名女儿各占六分之一份额,男方两名子女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判断继子女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关键。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不互相享有继承权,各自只能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份额。建议再婚家庭成员通过订立遗嘱、财产约定等方式提前明确财产处置意愿,避免突发意外时因继承主体复杂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