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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再婚老伴,遗嘱由老伴侄子代书,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育有子女,前妻去世后再婚。老父亲去世后,再婚老伴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再婚老伴继承。老父亲与前妻所生子女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由再婚老伴的侄子代书并担任见证人。侄子虽非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但其与受遗赠人(再婚老伴)存在亲属关系,属于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代书人和见证人资格。虽然遗嘱上有老父亲签名和另一名见证人签字,但代书人身份违法,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不仅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其亲属、朋友、债权人等。立遗嘱时建议选择社区干部、律师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见证人,并确保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