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照顾老人十二年,老人去世后子女要求其搬离,法院判女友分得40%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老父亲)与前妻离婚后,与前妻所生子女保持往来。此后老父亲与一女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二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女友负责老父亲的日常起居、生病陪护,老父亲去世后也由女友操办丧葬事宜。老父亲去世后未留遗嘱,前妻所生子女要求女友搬离老父亲名下的房产,主张房产应由子女法定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友与老父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配偶,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女友与老父亲共同生活十二年,在老父亲生前尽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去世后操办了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前妻所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虽有权继承,但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女友分得40%的份额,其余部分由子女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同居伴侣在法律上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如果同居期间对另一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建议同居伴侣注意保留共同居住、支付医疗费用、日常照料、操办丧葬等证据,以便在继承纠纷中主张适当分得遗产。同时提醒:老年“搭伙不领证”存在法律风险,若希望保障伴侣的居住或财产权益,建议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提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