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房产主张继承,法院:未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继父)与前妻育有子女,前妻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再婚。再婚时,现任妻子带来的子女均已成年,未与继父共同生活,也未接受过继父的抚养教育。继父晚年主要由其亲生子女照料,继子女偶尔探望。继父去世后未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继子女主张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的房产份额,继父的亲生子女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司法实践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需综合考量是否共同生活、是否进行抚养教育或赡养扶助等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女在母亲再婚时均已成年,未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的照料仅为偶尔探望,未形成长期、稳定的赡养关系。双方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继父的房产由其亲生子女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需有长期、稳定的赡养扶助事实,才能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偶尔探望、节日问候等不足以构成扶养关系。建议再婚家庭中,若希望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可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子女若长期赡养继父母,应注意保留共同居住、支付费用、日常照料等证据,以便在继承纠纷中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