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陈某甲与吴某、陈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原告周某系夫妻,育有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三名子女。陈某戊于1992年去世,未婚未育。陈某丙于2009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某丁于2014年去世,其妻为被告吴某,其子为被告陈某乙。案涉房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陈某丙生前通过房改方式取得,登记在陈某丙名下,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丙去世后,房屋由陈某丁及吴某、陈某乙居住,陈某丁去世后继续由吴某、陈某乙居住。原告周某、陈某甲诉请分割案涉房屋。被告吴某、陈某乙辩称,吴某曾出资支付房改款,并长期支付物业费等费用,应予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陈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丙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周某、陈某甲、陈某丁法定继承。陈某丁去世后,其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继承人周某、吴某、陈某乙继承。周某将其继承和分得的份额赠与陈某甲。法院认定陈某甲继承案涉房屋大部分份额,由陈某甲向吴某、陈某乙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主张的房改出资及物业费支出,因证据不足或与继承无关,法院未予采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转继承的适用及房屋遗产份额的计算,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系陈某丙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周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陈某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转继承。陈某丁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周某、吴某、陈某乙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周某将其继承和分得的份额赠与陈某甲,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再次,关于房屋归属与补偿。陈某甲继承案涉房屋大部分份额,且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判令房屋归陈某甲所有,由陈某甲向吴某、陈某乙支付相应补偿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被告主张的房改出资及物业费支出,因证据不足或与继承无关,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转继承的适用及房屋遗产份额的计算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