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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吕某丁于2024年2月去世,生前与被告吕某乙系夫妻,育有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戊两名子女。吕某丁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吕某丁名下留有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产两处及某矿业公司股权,均系其与吕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9月,吕某丁立有打印遗嘱一份,明确其名下全部遗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均由儿子吕某甲一人继承,排除其他任何人继承权利。该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均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原告吕某甲诉请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吕某丁的份额,并要求六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吕某乙辩称,遗嘱真实有效,同意原告诉请,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处房产及某矿业公司股权均系吕某丁与吕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吕某丁所立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伪造或篡改情形,被告吕某乙当庭确认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其余被告未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财产中属于吕某丁的50%份额由其遗嘱继承人吕某甲继承,各被告应协助办理产权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伪造或篡改情形,被告吕某乙当庭确认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其余被告未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两处房产及某矿业公司股权均系吕某丁与吕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吕某乙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吕某丁遗产,按遗嘱由吕某甲继承。

再次,关于继承人协助义务。各被告作为吕某丁的法定继承人,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负有协助吕某甲办理产权及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被告吕某乙明确表示同意配合,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以及继承人的协助过户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