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甲、郑某与周某、钱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丙于2023年12月因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钱某丙系钱某甲与周某之子,钱某乙系钱某丙与于某的婚生子。钱某甲与周某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钱某丙由周某抚养。周某与郑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多次离婚、复婚。钱某丙于2017年与于某登记结婚,2023年离婚,婚生子钱某乙由于某抚养。钱某丙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六十余万元由周某保管,周某于2024年1月从该账户取款数万元。钱某甲诉请继承存款的较大份额,并要求周某返还已转移款项。郑某主张其与钱某丙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作为继父有权继承存款及钱某丙生前所有的一块名表出让款。被告钱某乙辩称,名表已由钱某甲、周某协议归其继承,存款应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周某擅自取款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丙3岁至15岁期间随外祖母生活,15岁后到云南与周某、郑某共同生活。郑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钱某丙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法院认定郑某与钱某丙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不享有继承权。钱某甲、周某、于某曾签订协议,约定名表由钱某乙继承,钱某甲、周某放弃继承,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周某取款后曾向钱某甲、于某披露并部分给付,法院认定其不存在少分遗产的情形。法院判令钱某丙名下存款由钱某甲、周某、钱某乙各继承三分之一,名表出让款由钱某乙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及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
首先,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实质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郑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钱某丙形成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紧密生活共同体,法院认定其不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钱某甲、周某、于某签订协议约定名表由钱某乙继承,钱某甲、周某放弃继承,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周某事后反悔,但未获其他继承人同意,法院认定其放弃继承有效。
再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钱某甲、周某、钱某乙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周某取款后曾向其他继承人披露并部分给付,法院认定其不存在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钱某乙虽为未成年人,但已通过名表继承获得照顾,法院不再调整其存款继承份额。本案明确了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放弃继承的效力及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