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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甲、徐乙、徐丙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病重住院期间,持卡的儿子徐乙从母亲账户取款共307057.75元;另张某生前交付徐甲24万元理财款,徐甲又转给徐丙。三兄弟争产,要求将上述款项作为遗产分割。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判断生前转移财产的性质,应结合金额、时间、原因与用途综合认定。案中2000元、5000元两笔系住院期间取现交父母用于日常开支或医疗,符合常情,不认定为遗产;而30万余元系在母亲病情恶化、已不具备支配财产能力时取出,无赠与意思表示,且即使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配偶也无权擅自处分,应认定属遗产。24万元理财款因收款方未能证明存在赠与意思表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样应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各继承三分之一。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平等处理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