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小乙与其余子女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育有六名子女,晚年主要由小乙照顾、银行卡交小乙保管。小甲向王某借款5万元(有借条,其主张系赠与);小乙按王某指示取款3万元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与王某治疗费用。王某去世后,其余子女要求分割上述款项。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继承人支取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能否认定为遗产,应区分两种情形:私自转移或支出且无证据证明用于被继承人生活消费的,应作为遗产分配;有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生前赠与或用于其合理支出的,不应予以分配。本案小乙提交的水电费、医疗费票据证明3万元用于王某生活与治疗,应予扣除;小甲主张借款系赠与但无证据,5万元属合法债权、属于遗产。同时,小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