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吴某与王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李老太太生前由远房亲戚王某偶尔照料,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老人去世后次日,王某擅自提取其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并拒不返还。老人的养子张某与孙女吴某(代位继承人)起诉要求返还。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王某既非继承人,也无合法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依据,其在被继承人去世次日取走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合法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还明确了继承人范围:养子女属于法定"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非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应承担返还与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