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老太与吕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九旬吕老太因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财产,2018年至2021年间陆续将个人财产900余万元转入儿子吕某账户,款项被吕某夫妇用于还贷及家庭开支。吕老太起诉要求返还,儿媳的继承人乔某甲辩称系赠与。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厘清"借贷""赠与""保管"三种关系。吕老太无借据、无借贷合意,不成立借贷;其与儿子均否认赠与,900余万元系毕生积蓄与卖房款,若推定为赠与将导致老人晚年财产权益丧失,故赠与亦不成立;结合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与儿子共同生活的情况,应认定为委托保管关系,儿子负有返还义务。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老年人委托子女代管资金的,宜签订书面保管协议。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根据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