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甲、秦某与周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岳某乙与原告秦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岳某甲。被告周某系岳某乙之母。岳某乙于2023年10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已先于其去世。岳某乙生前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房屋一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系岳某乙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经各方确认,尚有贷款未还清。岳某乙名下另有车辆及车牌、三份保险、支付宝余额等财产。岳某乙去世后,其养老金余额、丧葬费及抚恤金由被告周某领取。原告秦某、岳某甲诉请继承上述财产,主张两原告分得六分之五份额,被告分得六分之一。被告周某辩称,两原告未尽照顾义务,应少分;其出资购房并支付医药费、丧葬费,应予考虑;其作为高龄老人应适当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岳某乙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两原告继承,两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法院结合房屋贷款余额、盛某已支付的物业费及贷款本息,核算后判令两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车辆及车牌归秦某所有,秦某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保险现金价值、支付宝余额、养老金余额按继承份额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参照遗产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双方分割。被告主张的医药费、丧葬费等,法院结合票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合理部分,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
首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案涉房屋系岳某乙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岳某乙去世后,其合同权利义务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受。法院判令合同权利义务由两原告继承,两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车辆及车牌、保险等均系岳某乙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先析出秦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岳某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再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被告主张的医药费、丧葬费等,法院结合票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合理部分,在分割时予以考虑。本案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规则、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规则,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