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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钱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乙于2023年4月去世,生前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孙某乙与赵某乙原系夫妻,育有原告赵某甲,后双方于2011年离婚。孙某乙之父已于2014年去世,其母为被告钱某。孙某乙生前未留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女儿赵某甲、母亲钱某。经生效判决确认,孙某乙名下享有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房屋及另一处房屋各三十六分之七的产权份额,另有养老金余额若干。孙某乙去世后,钱某实际取得养老金、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十六万余元。原告赵某甲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并要求多分;同时主张被继承人生前交付被告的5万元应在分配丧葬费时予以考虑,并要求变更以被告名义投保的某寿险合同投保人。被告钱某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多分,保险不在本案处理范围,被继承人生前金银首饰也应一并处理,5万元系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对被继承人均尽到了生活、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故对两套房屋中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原、被告各继承一半。钱某取走的款项中,养老金属于遗产,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一并处理,法院酌情由钱某支付赵某甲折价款。被继承人生前转给钱某的5万元系生前处分,且钱某实际支出了部分丧葬费用,无需返还。被继承人银行卡中过世后留存的余额属于遗产,已由赵某甲取得,法院酌情由赵某甲支付钱某相应款项。变更投保人的诉请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甲、钱某依法继承。双方对被继承人均尽到了生活、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法院认定二人均等继承,各分得被继承人名下房屋产权份额的一半。这体现了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原则的适用。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案涉两套房屋中原属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该部分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法院判令原、被告各继承相应份额,符合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继承的基本规则。

再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酌情由实际取得款项的钱某向赵某甲支付折价款。被继承人生前转给钱某的5万元系生前处分,且钱某实际支出了部分丧葬费用,法院认定无需返还。本案明确了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以及丧葬费抚恤金一并处理的裁判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