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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等八人与梁某壬、周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某癸与配偶生前育有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四名子女。梁某癸去世后,其遗留的四合院由四兄弟共同继承,属于四人按份共有。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先后去世,其子女共八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梁某丁于2022年去世,其子梁某壬及配偶周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案涉四合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村,后被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因当地政策规定每处院落仅能登记一人,四兄弟中仅梁某丁在世,故拆迁事宜登记在梁某丁名下,并以其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分得安置房一套。2023年3月,被告梁某壬未经八原告同意,擅自将安置房出售,取得售房款十余万元。八原告认为案涉安置房系四合院拆迁置换所得,权属应延续共有状态,被告擅自独占售房款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请返还其应得份额对应的售房款。被告梁某壬、周某辩称,案涉房屋系梁某丁遗产,与八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四合院系梁某癸遗产,由四兄弟共同继承,属于按份共有。该共有财产拆迁后转化为安置房及补偿款,权属性质未改变,仍为原共有人的合法继承人按份共有。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份额由其子女分别继承,梁某丁的份额由其子梁某壬继承。被告梁某壬擅自出售共有安置房,售房款作为共有财产转化形态,应由所有共有人按份额分配。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壬、周某返还八原告售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共有财产拆迁转化后的权属认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及共有物分割规则,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共有财产拆迁转化后的权属认定。案涉四合院系四兄弟共同继承取得,属于按份共有。该共有财产在拆迁后转化为安置房及补偿款,其权属性质并未改变,仍为原共有人的合法继承人按份共有。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系梁某丁个人遗产,混淆了“生前共有”与“继承”的关系,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四兄弟中三人先于梁某丁去世,其各自享有的共有份额应作为个人遗产,由其子女分别继承。梁某丁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其子梁某壬继承。八原告作为三兄弟的继承人,合计享有较大份额;被告梁某壬作为梁某丁的继承人,享有较少份额。

再次,关于共有物分割规则。被告梁某壬擅自出售共有安置房,售房款作为共有财产转化形态,应由所有共有人按份额分配。八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应得份额对应的款项。被告周某与梁某壬系夫妻关系,售房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共有财产拆迁转化后的权属认定规则、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及共有物分割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