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甲与岳某丙、沈某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乔某戊与韩某甲系夫妻,双方无婚生子女,收养乔某己、岳某丙两名子女。乔某己与第一任妻子朱某生育女儿乔某甲,与第二任妻子赵某乙生育女儿沈某甲,后乔某己与赵某乙于200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乔某己于2009年去世,乔某戊于2021年7月去世,韩某甲于2021年12月去世。乔某甲、沈某甲作为乔某己的子女,依法代位继承乔某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沈某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登记在乔某戊名下,系乔某戊与韩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有银行存款若干。被告岳某丙提交乔某戊于2006年1月所立自书遗嘱,载明其遗产由女儿岳某丙接收。原告乔某甲诉请依法分割房产及存款。被告岳某丙辩称,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同时应先析产再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戊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及存款均系乔某戊与韩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韩某甲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乔某戊遗产,按遗嘱由岳某丙继承。韩某甲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乔某甲、岳某丙均等继承。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令房屋归岳某丙所有,由岳某丙向乔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存款扣除岳某丙为韩某甲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由双方分割。保全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代位继承的适用。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乔某戊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及存款系乔某戊与韩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韩某甲所有,剩余一半作为乔某戊遗产。乔某戊通过自书遗嘱处分其个人份额,该部分按遗嘱由岳某丙继承;韩某甲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乔某甲、岳某丙均等继承。
再次,关于代位继承。乔某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乔某甲、沈某甲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乔某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沈某甲明确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令房屋归岳某丙所有,由岳某丙向乔某甲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存款分割时,扣除岳某丙为韩某甲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由双方分割。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及代位继承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