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等与王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丙去世前一天,其再婚妻子王某将账户内60余万元转给妹夫李某,称系归还购房款。张某丙与前妻所生子女认为父亲病危期间巨额转账系转移财产,要求返还其可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转账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病历显示张某丙入院时已"神志欠清",在生命垂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单方转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认定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两被告关于"现金购房款""借款"的陈述无借条、收据与转账记录支持,与其收入水平、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且关于"不会使用银行卡"的说法与账户交易记录矛盾,故不予采信。王某应返还子女可继承的份额,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对方的财产份额。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