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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祥与严某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严某殿生前独居,2025年5月因征地拆迁搬至次子严某成家居住,6月起住院治疗。次子掌握父亲身份证与银行卡,在父亲病重及去世前后分四次取款共258167.78元。父亲去世后,长子要求平分被取走的款项。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被继承人生前被他人取走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者款项是否已转化为他人财产;次子主张经父亲允许或用于医疗、丧葬,但未提交证据,也不应从取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故取走款项应纳入遗产。第二,该继承人存在争抢遗产行为,可依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酌情减少份额;但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操办后事,又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可多分,最终法院按6∶5比例分割,体现了双向评价。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