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与盛某妹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盛某的母亲去世前,将四张存单交给儿子盛某并告知密码,但一直未取款。母亲去世后,妹妹主张该四张存单(23万余元)属遗产应依法分割,盛某主张系母亲生前赠与。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存单交付与告知密码并不等于完成赠与。存款仍在被继承人账户内、未被取出,权利并未转移;盛某也未提交遗嘱或赠与合同等证据证明赠与关系成立,故四张存单仍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时,盛某在其母患病后长期共同生活并负责照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可适当多分。可见"交付凭证"与"权属转移"是两回事,实务中应特别区分。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根据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