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子女与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退休后开办诊所、收入颇丰,偏爱小儿子,生前以小儿子的名字存入50万元定期存款,但存单与密码均由自己保管,也未告知小儿子。李某突发心梗去世后,大儿子和女儿主张该存款为遗产应予分割,小儿子主张系父亲赠与。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受赠人;动产的权利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本案中李某虽以儿子名义存款,但未将存单交付、未告知儿子,存折与密码均由自己保管,既无赠与意思表示的到达,也未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不能成立,该50万元仍属李某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代名存款"不等于赠与,关键在于是否交付与告知。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根据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