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女士与刘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全女士2000年与刘先生再婚,婚后无子女;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刘某,长期居住国外。2022年刘先生去世,留有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一套。其子刘某擅自取走刘先生名下存款150余万元及8000余美元,并以父亲留有遗嘱为由拒绝继母继承,全女士诉请继承房产与存款。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刘某提交的录音录像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二,被取走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部分才作为遗产;刘某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取走,应承担返还责任。第三,对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继承人,可依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酌情减少其应继份额;同时考虑配偶年事已高、长期居住于该房屋,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向刘某支付折价补偿,以保障其居住与继承权益。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先分出配偶的一半;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