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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1与王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程某某去世前,其名下银行账户发生三笔大额转出(152万元、1679950元、85万元)。原告主张该三笔款项系卖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程某某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配偶王某主张款项系其与程某某生前共同决定分配给子女或交付子女保管,不属于遗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产的范围以"死亡时遗留"为界限。本案三笔款项均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配偶主张系生前共同决定分配,原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采信被告主张,认定款项已在生前处理完毕、不属于遗产;对未转出的存款,则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其余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配偶酌情多分。此类案件中"生前处分"的举证与反驳证据的强弱,往往直接决定成败。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