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汪某、李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佳佳与汪某系夫妻,刘佳佳名下房屋购于婚后,首付款及相关税费、装修费由其父刘某支付,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刘佳佳去世前立遗嘱,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由父亲继承。其父主张按遗嘱取得房屋,配偶汪某主张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处分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父母出资能否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以及遗嘱的处分范围。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由父亲支付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但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对属于其个人份额的部分,按遗嘱由父亲继承。分割时还应考虑父亲对房屋的贡献、剩余贷款情况以及房屋现由谁控制,判令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根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