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与申大、申二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申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申大、申二两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政策购得房屋一套,2002年登记在申某名下。2003年李某去世,未留遗嘱,继承人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15年4月,申某与申二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将房屋出售给申二,但合同关于交付、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的条款均为空白,申二始终未支付任何价款,随后房屋过户至申二名下。申大主张父子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效力认定与部分无效规则。第一,双方虽签订买卖合同,但无实际付款与履约行为,也无买卖真意,属于通谋虚伪表示,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第二,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其份额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申某擅自处分已故配偶遗产份额,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该部分无效;但申某处分自己份额部分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有效,故合同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第三,因无效部分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尚待继承诉讼一并处理,不宜径行判决恢复登记。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