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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赵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戊与钱某系夫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四名女儿。赵某戊于2019年去世,钱某于2021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登记在赵某戊名下,系其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戊去世后,经公证确认四名女儿均放弃继承,由钱某一人继承,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所有。钱某去世后,经公证确认该房屋由四名女儿共同继承。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请确认房屋份额。被告赵某丙辩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赵某丁辩称,其与赵某丙在购房时各出资,虽已获归还,但对房屋有贡献,应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赵某戊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戊去世后经公证由钱某继承,钱某去世后经公证由四名女儿继承。被告赵某丁在购房时虽有出资,但已获归还并备注归还借款,其要求多分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四名女儿均等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各方一致同意先共同出售房屋,出售不成再申请拍卖。现金遗产及黄金首饰等按各方协商一致意见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证继承的效力认定、出资是否影响继承份额及房屋分割方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公证继承的效力。赵某戊去世后,四名女儿经公证放弃继承,由钱某一人继承,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所有。钱某去世后,经公证确认该房屋由四名女儿共同继承。两次公证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出资是否影响继承份额。被告赵某丁在购房时虽有出资,但钱某夫妇已归还该款并备注归还借款,赵某丁亦认可收到还款。该出资已转化为借款关系并清偿完毕,不构成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贡献,赵某丁要求多分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关于房屋分割方式。各方一致同意先共同出售房屋,出售不成再申请拍卖,法院予以准许。现金遗产及黄金首饰等按各方协商一致意见处理,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矛盾一次性解决的原则。本案明确了公证继承的效力认定、出资与继承份额的关系,以及房屋分割方式的协商优先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