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吴某乙与吴某丙、吴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甲于1962年出生,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其父母育有长女吴某戊、长子吴某甲、次女吴某丙、三女吴某乙。吴某戊于2023年去世,其子吴某丁代位继承。吴某甲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吴某甲名下留有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的房屋一套(设有抵押),另有银行存款、社保账户资金、职业年金、医保余额、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另有网签房产一套,案外人主张系借名买房。原告吴某乙诉请依法继承上述遗产。被告吴某丙辩称,网签房产系借名买房,不属于遗产;另一套房屋由其出资,应归其所有;对外债权金额有异议;丧葬费应优先扣除其垫付费用;被继承人生前由其扶养,应多分。被告吴某丁同意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长女吴某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吴某丁依法代位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属于遗产;网签房产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案外人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对外债权另行主张。各继承人均未举证证明存在多分或少分情形,遗产均等分割,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丧葬费考虑被告吴某丙实际垫付,酌定分配比例;抚恤金参照遗产均等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遗产范围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吴某丁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登记权属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遗产,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网签房产仅办理备案,未完成产权登记,且案外人以实际权利人身份提出主张并提交相应证据,房屋真实权属不明,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通过物权诉讼解决。对外债权因是否真实存在及具体数额不明,本案不宜直接分割,各继承人可另行主张,实际追回后按份额分配。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各继承人均未充分举证证明自身存在尽主要扶养义务、生活困难等依法可以多分或少分的情形,遗产应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丧葬费系处理丧葬事务的补贴,考虑被告吴某丙实际垫付主要丧葬费用,法院酌定其分得较多份额;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兼顾各方情况均等分割。本案明确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遗产范围的认定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