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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孙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丙与原告孙某甲于2023年12月登记结婚。被告孙某乙系孙某丙与前妻之子。孙某丙于2024年3月去世,生前于2024年2月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对其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作出安排。遗嘱载明:其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区的房屋,房款的60%留给妻子孙某甲,其余部分作为治疗费用;名下一辆哈弗牌小型越野客车归孙某甲继承;除孙某甲外,其他任何人不以任何形式继承或要求分割其遗产;其存款如有余额,由孙某乙和孙某甲平均分配;单位支付的各项身后款项由孙某甲承担债务后继承。孙某丙去世后,孙某乙对遗嘱提出异议,拒不配合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原告孙某甲诉请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按照遗嘱继承房产、车辆及存款。被告孙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电话联系中明确表示其知晓孙某丙留有遗嘱。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丙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所处分的财产均为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因孙某丙生前未实际出售,其遗嘱中关于房款60%归孙某甲的内容应按房屋产权份额处理,即孙某甲分得80%(60%遗嘱继承+20%法定继承),孙某乙分得20%。案涉车辆按遗嘱归孙某甲继承。孙某乙从孙某丙银行账户支取的款项,按遗嘱第五条由双方平均分配;单位支付的身后款项,按遗嘱第七条由孙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未处分财产的法定继承及遗嘱条款的具体适用。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孙某丙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遗嘱未处分财产的处理。孙某丙遗嘱中关于案涉房屋房款60%归孙某甲的内容,因其生前未实际出售房屋,该部分应按房屋产权份额处理。剩余40%因遗嘱未明确处分,应按法定继承由孙某甲、孙某乙均等继承。故孙某甲最终分得80%,孙某乙分得20%。

再次,关于遗嘱条款的具体适用。案涉车辆按遗嘱归孙某甲继承。孙某乙支取的存款,按遗嘱第五条由双方平均分配。单位支付的身后款项,按遗嘱第七条由孙某甲继承。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嘱未处分财产的法定继承规则,以及遗嘱条款的具体适用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