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甲与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邱某戊与周某系夫妻,育有邱某丙、邱某乙、邱某丁、邱某甲四名子女。邱某戊于1993年去世,周某于2016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登记在周某名下,系房改购房。周某去世后未留遗嘱,继承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邱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份额。被告邱某乙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周某生前明确表示房子谁出资归谁所有;邱某甲曾于2016年出具出资方案,收取邱某乙15万元后约定再无房屋财产分割问题,故邱某甲无权再继承;邱某乙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被告邱某丙辩称,同意邱某乙意见,若有权继承则将其份额赠与邱某乙。被告邱某丁辩称,要求分割遗产,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拍卖后分割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周某名下房改房,周某去世后未留遗嘱。邱某乙提交邱某甲于2016年出具的《出资方案》,载明收取邱某乙15万元后“再无房屋财产分割问题”,邱某甲认可收到该款项。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邱某甲已无权主张分割。邱某乙对周某照顾较多,应适当多分;邱某丙将其份额赠与邱某乙;邱某丁应分得相应份额。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拍卖后分割价款。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价款由邱某乙分得大部分,邱某丁分得较少部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份额处分协议的效力、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及房屋拍卖分割方式。
首先,关于继承份额处分协议的效力。邱某甲于2016年向邱某乙出具《出资方案》,约定收取15万元后“再无房屋财产分割问题”,实质是将未来可能继承的份额出售给邱某乙。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邱某乙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邱某甲无权再主张分割案涉房屋。
其次,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邱某乙对周某照顾较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情确定邱某乙多分,邱某丁分得相应份额。邱某丙将其份额赠与邱某乙,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再次,关于房屋分割方式。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拍卖后分割价款,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按比例分配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继承份额处分协议的效力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以及房屋拍卖分割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