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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某丁与原告梁某甲系父子关系。梁某丁与梁某甲之母于2009年离婚。2014年,梁某丁与被告梁某乙再婚,2015年生育被告梁某丙。梁某乙于2014年购买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的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20年付清全部购房款,2022年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为梁某乙个人所有。梁某丁于2018年患癌,在梁某乙照顾下治疗三年后于2021年去世。梁某乙于2020年也诊断为肺癌,治疗至今,因疾病失业,于2021年办理社会救助低保。梁某丁去世后,社保部门核算其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余额共计若干元,发放给梁某乙。原告梁某甲诉请分割上述款项及案涉房屋。被告梁某乙、梁某丙辩称,丧葬事宜由梁某乙操办,花费较大,不足部分应从遗产中填补;梁某乙患癌无劳动能力,梁某丙未成年,抚恤金应照顾二人;案涉房产为梁某乙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社保部门支付的丧葬费系死者身后合理支出,该金额尚不足以支付本地一般习俗所需费用,因梁某乙实际负担了该费用,法院对梁某甲要求分割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抚恤金系对亡故者家属失亲、失去照拂的补偿,应按家属个人现状、所需照顾程度、亡者生前照顾付出情况合理分配。梁某丁去世时,梁某丙仅6岁,梁某乙需治疗癌症、失去劳动能力,且对梁某丁生前多有照顾,梁某甲年轻且正常工作,法院酌情确定抚恤金由梁某丙分得大部分、梁某乙分得相应部分、梁某甲分得较少部分。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中,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为遗产,因梁某丙年幼尚需抚养,法院酌情确定梁某丙继承较多份额,梁某乙、梁某甲各继承较少份额。案涉房屋首付款系梁某乙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但2020年付清尾款后登记在梁某乙个人名下,法院认定双方在婚内对按揭贷款所支付的财产约定为梁某乙个人所有,故不属于遗产。法院判令梁某乙向梁某甲支付其应分得的遗产及抚恤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社保账户余额的析产及婚后还贷房产的权属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抚恤金系对亡故者家属失亲、失去照拂的补偿,不属于遗产,应按家属个人现状、所需照顾程度、亡者生前照顾付出情况合理分配。本案中,梁某丙年幼、梁某乙患癌失去劳动能力且对梁某丁多有照顾,法院酌情确定二人分得较多份额,梁某甲分得较少份额,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照顾弱势继承人的精神。

其次,关于社保账户余额的析产。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中,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梁某乙的份额,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法院考虑梁某丙年幼尚需抚养,酌情确定其继承较多份额,梁某乙、梁某甲各继承较少份额。

再次,关于婚后还贷房产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首付款系梁某乙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但2020年付清尾款后登记在梁某乙个人名下,法院认定双方在婚内对按揭贷款所支付的财产约定为梁某乙个人所有,故不属于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婚后还贷房产的权属认定应结合首付来源、还贷情况、登记名义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