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甲与闻某丙、闻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闻某丁与岑某系夫妻,育有闻某己、闻某丙两名子女。闻某己于2007年去世,闻某丁于2019年去世,岑某于2019年去世。闻某丁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遗产由女儿闻某丙继承。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区,系闻某丁与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有银行存款若干。闻某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闻某甲、闻某乙代位继承。被告闻某乙明确放弃继承。原告闻某甲诉请分割遗产。被告闻某丙主张按遗嘱继承。法院经审理查明,闻某丁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及存款系闻某丁与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岑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闻某丁遗产,按遗嘱由闻某丙继承。岑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闻某甲、闻某丙均等继承。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令房屋归闻某丙所有,由闻某丙向闻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存款扣除闻某丙为岑某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由双方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代位继承的适用。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闻某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及存款系闻某丁与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岑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闻某丁遗产。闻某丁通过自书遗嘱处分其个人份额,该部分按遗嘱由闻某丙继承;岑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闻某甲、闻某丙均等继承。
再次,关于代位继承。闻某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闻某甲、闻某乙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闻某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闻某乙明确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令房屋归闻某丙所有,由闻某丙向闻某甲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存款分割时,扣除闻某丙为岑某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由双方分割。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及代位继承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