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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甲与鲁某乙、鲁某丙、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鲁某戊于2024年4月去世,其配偶周某已于1987年去世。二人育有鲁某乙、鲁某丙、鲁某丁、鲁某甲四名子女。鲁某戊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原有一套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的房屋,但已于2023年3月赠与被告鲁某乙并办理过户登记。鲁某戊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及社保部门核定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由鲁某乙领取。原告鲁某甲诉请分割上述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并主张对房屋享有份额。被告鲁某乙辩称,房屋已生前赠与并过户,不属于遗产;存款不存在;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告鲁某丙、鲁某丁出具声明,自愿放弃继承鲁某戊全部遗产及因死亡产生的所有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已于鲁某戊生前赠与鲁某乙并完成过户,产权已属鲁某乙所有,不属于遗产。关于存款,根据证人证言及鲁某戊长期领取养老待遇的事实,法院认定其生前留有若干存款,但鲁某乙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已远超该存款金额,故该存款已用于丧葬支出。丧葬费应优先抵扣实际丧葬支出,因支出已超过丧葬费金额,无需再行分配。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因鲁某丙、鲁某丁已放弃该项权益,抚恤金由鲁某甲、鲁某乙二人均分。法院判令鲁某乙向鲁某甲支付其应得的抚恤金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生前赠与房产的遗产认定、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及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生前赠与房产的认定。案涉房产虽曾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其已于生前赠与被告并办理过户登记,产权已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再纳入遗产范围。

其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丧葬费主要用于补贴丧葬事宜的实际开销,应优先扣除实际支出,有剩余方参照法定继承分配。抚恤金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由近亲属共有。本案中,鲁某乙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已超过丧葬费及存款金额,故不再分配;抚恤金因部分继承人放弃,由其余继承人分割。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鲁某丙、鲁某丁出具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明确了生前赠与房产不列入遗产范围的裁判规则、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及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