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宋某甲与周某、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戊与被告周某系夫妻,育有宋某乙、宋某甲(原告)等子女。宋某戊于2022年去世,其父宋某己于同年随后去世。宋某戊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屋系宋某戊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戊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子女及父亲宋某己。宋某己后于宋某戊去世,发生转继承。宋某己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宋某戊(由宋某乙、宋某甲等代位继承)及其他子女。经各方协商,被告周某、宋某乙等均自愿无条件放弃对案涉房产全部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并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被告周某另自愿将其自身享有的案涉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一并归原告宋某甲所有。原告宋某甲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全部权益归其单独享有。被告周某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其余被告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宋某戊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周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宋某戊遗产。宋某戊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宋某己后于宋某戊去世,发生转继承。各被告均在遗产处理前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全部合同权益及未来不动产产权权益归原告宋某甲单独享有,各被告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转继承的适用及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系宋某戊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周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宋某戊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转继承。宋某己后于宋某戊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宋某己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宋某戊(由宋某乙、宋某甲等代位继承)及其他子女。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各被告均在遗产处理前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明确自愿无条件放弃案涉房产全部遗产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周某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归原告所有,系其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转继承的适用及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