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与冯某乙、沈某、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两名子女。冯某丁于2021年去世,周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1991年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土地使用者为周某,现有人口包括冯某丁、冯某乙、沈某、冯某丙。2004年,冯某丁、周某、冯某甲、冯某甲之夫、冯某甲之子、冯某丙共同签署《协议书》,明确约定冯某甲一家不享有案涉房屋产权,房屋归冯某乙所有。案涉房屋长期由冯某丁、周某与冯某乙一家占有、使用、管理。周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冯某丁、周某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由冯某乙领取。原告冯某甲诉请分割案涉房屋及存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被告冯某乙、沈某、冯某丙辩称,2004年《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无权主张房屋产权;被告为办理丧事支出大量费用,原告无权请求分割存款及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拘束力。依据该协议,冯某甲不享有案涉房屋产权,冯某丁、周某去世时该房屋亦不属于其遗产。原告主张周某录音构成对协议的变更,但该录音难以判断周某是否受到引导,且系单方意思表示,不足以推翻经各方签字确认并已长期履行的书面协议。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归冯某乙所有。周某名下存款属于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并优先用于抵扣实际丧葬支出。法院认定冯某乙与周某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三被告表示自愿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录音能否推翻书面协议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2004年《协议书》由全体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冯某乙所有,冯某甲一家不享有产权。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拘束力。依据该协议,案涉房屋不属于冯某丁、周某的遗产,冯某甲无权主张分割。
其次,关于录音能否推翻书面协议。原告提供周某录音主张协议已变更,但该录音由原告之子录制,内容简短,难以判断周某是否受到引导;且周某当时年事已高,被告质证称其多次摔倒受伤。退一步而言,即使不考虑行为能力问题,该录音亦系周某单方意思表示,不足以推翻经各方签字确认并已长期履行的书面协议。
再次,关于遗产分割。周某名下存款属于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并优先用于抵扣实际丧葬支出。冯某乙与周某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本案明确了家庭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录音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