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戊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宋某乙、宋某丙、宋某己、宋某甲四名子女。宋某己于2013年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宋某丁代位继承。宋某戊于2016年去世,周某于2014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宋某戊名下,系宋某戊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地上建有正房若干间。宋某戊、周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及抚恤金,原告宋某甲主张由宋某乙掌管。原告宋某甲诉请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及存款、抚恤金,并要求宋某乙公开银行账户明细。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辩称,案涉房屋同意依法分割;存款及抚恤金已用于处理后事,不存在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宋某戊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及宋某己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宋某己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宋某丁代位继承。法院认定各继承人均无丧失继承权或多分少分情形,案涉房屋份额应均等划分,由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各继承相应份额,宋某丁代位继承其父应得份额。原告主张分割存款、抚恤金及要求公开银行账户明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位继承的适用、遗产范围的认定及继承人主张分割存款抚恤金的举证责任,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宋某己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宋某丁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宋某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系宋某戊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案涉房屋份额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主张分割存款及抚恤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仍然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各继承人均无丧失继承权或多分少分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院认定各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案涉房屋。本案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遗产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