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钟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戊、钟某己五名子女。周某于1998年去世,钟某丁于2020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镇某村,登记在钟某丁名下,系钟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钟某丁、钟某乙、钟某丙、钟某戊、钟某己曾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办理公证,周某的房屋份额由钟某甲继承。钟某丁去世后,钟某丙、钟某戊、钟某己均表示其继承份额归钟某甲,钟某乙未作表示。原告钟某甲诉请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向钟某乙支付折价款。被告钟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钟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甲继承。钟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五名子女法定继承。钟某丙、钟某戊、钟某己均表示其份额归钟某甲,钟某乙未作放弃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判令案涉房屋由钟某甲继承,钟某甲向钟某乙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房屋折价分割,对农村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周某去世后,钟某丁及部分子女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办理公证,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周某的房屋份额由钟某甲继承。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钟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屋份额由五名子女法定继承。钟某丙、钟某戊、钟某己均表示其继承份额归钟某甲,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钟某乙未作放弃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应分得相应份额。法院据此确定各继承人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折价分割。案涉房屋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判令房屋由钟某甲继承,钟某甲向钟某乙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规则,以及房屋折价分割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