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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沈某甲与沈某乙、方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丙与原告秦某系夫妻,育有原告沈某甲。沈某丙于2020年去世,其母吴某于2021年去世,其妹沈某丁于2023年去世。吴某育有沈某丙、沈某乙、沈某丁三名子女。案涉房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登记在秦某名下,系秦某与沈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丙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秦某、沈某甲、吴某法定继承。吴某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沈某乙、沈某丁转继承及沈某甲代位继承。沈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方某转继承。秦某、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丁曾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秦某、沈某甲向吴某账户支付款项,沈某乙、沈某丁承诺不再主张分配沈某丙名下遗产,并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原告秦某、沈某甲诉请确认房屋份额。被告沈某乙、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秦某与沈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丙去世后,其份额由秦某、沈某甲、吴某各继承相应份额。吴某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沈某乙、沈某丁转继承及沈某甲代位继承。秦某、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丁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沈某乙、沈某丁已按约获得相应款项并出具放弃继承声明,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确认秦某享有房屋较大份额,沈某甲享有较少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及房屋遗产份额的计算,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其与沈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秦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沈某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沈某丙先于吴某去世,吴某应继承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转由沈某乙、沈某丁继承;沈某甲作为沈某丙之女,依法代位继承沈某丙有权继承的吴某遗产份额。沈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方某转继承。这体现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交叉适用规则。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秦某、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丁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沈某乙、沈某丁已按约获得相应款项并出具放弃继承声明,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交叉适用,以及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