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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甲与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贺某乙与林某丁系夫妻,育有原告贺某甲、贺某戊两名儿子。林某丁于2002年去世,贺某戊于2013年去世,贺某乙于2018年去世。林某丁之父林某己于2014年去世,其母马某于1988年去世。案涉房屋登记在贺某乙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系贺某乙与林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丁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贺某乙、贺某甲、贺某戊、林某己继承。林某己去世后,其继承份额转由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及代位继承人贺某甲继承。贺某戊去世后,其继承份额转由贺某乙、贺某甲继承。贺某乙去世后,其全部份额由贺某甲继承。原告贺某甲诉请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林某乙未答辩。被告林某甲书面辩称,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按市场价格支付折价款,并主张林某己生前留有遗嘱、由其照顾较多。被告林某丙书面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贺某乙与林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林某己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及代位继承人贺某甲继承。贺某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份额转由贺某乙、贺某甲继承。贺某乙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份额由贺某甲继承。法院结合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判令案涉房屋归贺某甲所有,贺某甲向三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交叉适用及房屋遗产份额的计算,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与转继承。林某丁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配偶贺某乙及子女、父母法定继承。林某己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继承。贺某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由贺某乙、贺某甲继承。这体现了转继承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适用规则。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林某丁先于林某己去世,贺某甲作为林某丁之子,依法代位继承林某丁有权继承的林某己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再次,关于房屋归属与折价款。案涉房屋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判令房屋归贺某甲所有,由贺某甲向三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被告林某甲主张林某己留有遗嘱及由其照顾较多,因遗嘱不涉及房屋产权处分,法院未予支持。本案明确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交叉适用时的份额计算规则,以及房屋折价款的分割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