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甲、贺某乙与贺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贺某丁与吴某系夫妻,育有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三名子女。贺某丁于2021年7月去世,吴某于2021年7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登记在贺某丁、吴某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筑面积120.73平方米,另有地下室。贺某丁、吴某去世后,该房屋由贺某丙管理。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诉请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主张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被告贺某丙辩称,其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不同意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贺某丁、吴某的遗产,二人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贺某丙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其提交的花销证据未获贺某甲、贺某乙认可,贺某甲、贺某乙提交的证据亦未获贺某丙认可,且贺某丁、吴某的收入足以维持其花费,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花销证据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法院认定三人均履行了赡养义务,贺某丙要求多分遗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涉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举证责任,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
其次,关于多分遗产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贺某丙主张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花销证据未获其他继承人认可,其他继承人提交的证据亦未获贺某丙认可,且被继承人的收入足以维持其花费,法院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贺某丙多分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案涉房屋系不宜分割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法定继承中均等份额原则的适用,以及主张多分遗产需承担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