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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唐某与苏某系夫妻,育有唐某乙、唐某甲、唐某丙三名女儿。唐某丙于1981年去世,苏某于1997年去世,唐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苏某生前留有书信,唐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均明确案涉房屋由唐某乙、唐某甲各半继承。案涉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唐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其银行卡自2014年起由唐某乙保管并取现使用。唐某去世后,丧葬费及抚恤金由唐某乙办理领取。原告唐某甲诉请按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各半份额,并分割唐某名下存款、被告取现款项、丧葬费及抚恤金。被告唐某乙辩称,案涉房屋系其与母亲的福利分房,其出资较多,且其前夫协助照料老人,应多分;唐某生前钱款已按唐某意愿支出,不存在取款余额;墓地费用应从遗产中优先抵扣。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由唐某乙、唐某甲各半继承。唐某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唐某乙取现款项,因唐某乙未提供账目明细,法院酌情认定部分为遗产。墓地费用因未征得唐某甲同意,从唐某乙取现款中抵扣。养老院退还押金推定为唐某遗产。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优先抵扣合理丧葬支出后由二人分割。法院判令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存款归唐某乙所有,唐某乙支付唐某甲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被继承人生前取现款项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苏某所留书信及唐某所立自书遗嘱,均明确案涉房屋由两名女儿各半继承,形式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苏某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遗嘱对房屋作出处分,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系唐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苏某去世后其份额按遗嘱由两名女儿继承;唐某去世后其份额亦按遗嘱由两名女儿继承。法院据此确认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一半份额。

再次,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取现款项。唐某银行卡自2014年起由唐某乙保管并取现使用,唐某乙未提供账目明细,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部分为遗产。墓地费用因未征得唐某甲同意,从取现款中抵扣。养老院退还押金推定为唐某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取现款项的认定需结合保管情况、用途及证据综合判断。

最后,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优先抵扣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明确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以及被继承人生前取现款项的认定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