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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郑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丙与前妻吴某育有周某甲、周某乙两名女儿。吴某去世后,周某丙于1982年与郑某乙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郑某乙与前夫育有郑某甲、郑某丁。周某丙于2020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两套房屋均取得于郑某乙与周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登记在郑某乙与周某丙名下;另一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登记在郑某乙名下。原告郑某甲诉请由郑某乙继承周某丙的遗产份额,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被告郑某乙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屋均系郑某乙与周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郑某乙的份额,其余部分作为周某丙遗产。郑某甲与周某丙形成抚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某乙与周某丙婚姻关系存续近四十年且共同生活,法院酌定其多分遗产。法院最终确认各继承人份额,判令郑某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郑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子女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郑某甲随母亲郑某乙与周某丙共同生活,周某丙的人事档案中亦将其列为女儿,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郑某甲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两套房屋均系郑某乙与周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郑某乙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周某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郑某乙与周某丙婚姻关系存续近四十年且共同生活,法院酌定其分得较多份额,其余继承人各分得相应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郑某乙同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法院判令郑某乙取得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