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钱某丁系夫妻,育有原告钱某甲、被告钱某乙、钱某丙三名子女。吴某于2016年去世,钱某丁于2018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系其与钱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钱某甲提交一份1999年的《报告》,主张吴某生前已将该房屋指定由其继承。被告钱某乙提交一份2016年的《遗嘱》,主张吴某已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其继承,且其对吴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钱某丙同意钱某乙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报告》正文系他人代笔,无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认定无效。被告提交的《遗嘱》有吴某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形式完备,原告虽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检材完成笔迹鉴定,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案涉房屋系吴某与钱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相应份额。吴某的份额按遗嘱由钱某乙继承,钱某丁的份额因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分割。法院考虑原告系肢体残疾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酌情对其予以照顾,钱某丙将其份额归钱某乙,最终确定各继承人房屋份额,判令各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报告》正文系他人代笔,无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认定无效。

其次,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被告提交的《遗嘱》有被继承人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形式完备。原告虽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无法提供检材未能完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遗嘱仅能处分遗嘱人个人财产,吴某仅有权处分其自身份额,无权处分钱某丁的份额。

再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与继承。案涉房屋系吴某与钱某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的份额按遗嘱由钱某乙继承;钱某丁的份额因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分割。法院考虑原告系肢体残疾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酌情对其予以照顾,钱某丙将其份额归钱某乙,最终确定各继承人房屋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